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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整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企业在年终申报做上述纳税调减时,一般应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企业年终纳税申报前(年度终了后45日内)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纳税申报后(年度终了45日)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四、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伤害
  (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应于资产处置后,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在处置当年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确认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资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在建工程等)。
  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引起的应纳所得额负数,可以作为年度亏损,用企业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二)对企业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资产金额较大,或损害的金额难以确定,企业在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时,应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审核证明。对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资产金额较大的具体界定标准,由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五、企业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2002]149号)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4%的范围内,据实在税前扣除。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基数一致。
  六、《通知》第七条第(二)款,区分融资租赁与经济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即: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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