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十条”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79年3月5日)废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3]45号 2003年10月21日)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一)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除关联方借款另有规定外,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二)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从关联方借入资金,其发生的借款费用,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
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捐赠
(一)企业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入帐价值”按《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标准执行,接受方以入帐价值扣除由接受方式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转让)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有价证券转让成本(以入帐价值为限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三、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