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用食品、保健品或使用化妆品导致疾患的事件。
第三条 凡在河北省境内从事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发生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中疾患者的治疗机构及事故处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市、县机构,在得到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第六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症;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七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填写《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患者超过30人的事故,应于6小时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患者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应于3小时内直接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