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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
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冀食药监察[2003]53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年8月27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为落实省政府赋予我局新的职能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查处等项工作,决定建立河北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尽快明确机构和人员。目前,在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尚未开始的特殊情况下,本着既不越位,又不空位的原则,要求各市局暂指定一名副局长、一个部门及联系人,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报告时间、内容、程序等要求暂按《河北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试行。
  二、积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为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渠道畅通,要求各市局在发挥药监部门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积极与当地公安、卫生、质监、工商、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逐步做到对本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底数清、责任明、信息灵、反应快,确保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畅通、及时、准确。
  三、认真落实和完善报告制度。为切实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建立起稳定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报告系统,要求各市局及所属区(县)药监部门认真学习贯彻通知要求并认真填写通知附表一、附表二,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讨论修改《河北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后,于2003年12月10日前报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
  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175号;
  邮政编码:050051;
  传真:7827550;
  电话:7827550或0311-7080016转8663、8662;
  联系人:张新波、吴玉君。
  附件:《河北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
  附表一、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一览表(市、县食药监管系统)(略)
  附表二、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一览表(市、县有关职能部门)(略)

                           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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