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
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冀食药监察[2003]53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年8月27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为落实省政府赋予我局新的职能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查处等项工作,决定建立河北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尽快明确机构和人员。目前,在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尚未开始的特殊情况下,本着既不越位,又不空位的原则,要求各市局暂指定一名副局长、一个部门及联系人,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报告时间、内容、程序等要求暂按《河北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试行。
二、积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为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渠道畅通,要求各市局在发挥药监部门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积极与当地公安、卫生、质监、工商、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逐步做到对本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底数清、责任明、信息灵、反应快,确保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畅通、及时、准确。
三、认真落实和完善报告制度。为切实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建立起稳定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报告系统,要求各市局及所属区(县)药监部门认真学习贯彻通知要求并认真填写通知附表一、附表二,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讨论修改《河北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后,于2003年12月10日前报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
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175号;
邮政编码:050051;
传真:7827550;
电话:7827550或0311-7080016转8663、8662;
联系人:张新波、吴玉君。
附件:《河北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
附表一、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一览表(市、县食药监管系统)(略)
附表二、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一览表(市、县有关职能部门)(略)
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