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铁通
福建分公司短期优惠促销方案的批复
(闽通信批[2003]92号 2003年10月20日)
铁通福建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铁通福建分公司短期促销优惠方案的请示》(闽铁通市场(2003)35号)和《关于铁通福建分公司短期促销优惠方案备案的报告》(闽铁通市场(2003)3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暂行规定》(闽通信联(2003)1号)的规定,经福建省电信资费审议委员会审议,并听取经济、法律专家和用户代表意见后,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各项优惠标准可比我局批复省电信公司的各项优惠标准下浮10%。
二、同意你公司优惠促销期为2003年11月1日-12月31日。
三、你公司在具体实施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优惠实施前应以适当的方式,明确告知电信用户优惠的期限和优惠期满后需恢复执行优惠前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不做虚假宣传,不以任何方式误导用户。
(二)本次优惠仅限于指定的业务、幅度、地区和期限。如需变动应按《福建省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时间,提前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