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起算时间问题。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税发[2002]160号通知规定,应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因此,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起算时间,可比照财税[2002]208号通知第八点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的规定执行,即从通过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之日(当月)算起。
  十一、关于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使用发票问题。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税务机关应正常提供发票,不得违反规定拒供或限供发票,但应当强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使用和保管发票的检查和管理。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严格照税收征管法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设区市局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领用、开具、保管发票和登记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和检查办法。
  十二、关于加强管理和监督问题。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两证”,不得扩大或混淆“两证”的发放对象。对主管税务机关通报的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完毕,并将核实处理情况通报主管税务机关。
  2、严格执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2002]160号的通知共同做好年检工作。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年检办法,明确年检的时间、程序和责任,对年检不认真,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应根椐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20%。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人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方可申请办理本年度的减免税手续。
  3、对因保管不善丢失或损坏造成需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是否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意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方可补发新证,同时出具注销原证的证明报税务机关备案。
  4、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的“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记录,注明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内容等,并签上记录人的姓名后加盖公章。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