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闽委发[1998]9号、国税发[1999]043号两个通知列举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和饮食业以外的行业(以下除外: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可按照闽委发[1998]9号通知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不能享受其他税费优惠。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税收优惠,按照中发[2002]12号、财税[2002]208号、国税发[2002]160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4、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办的企业以及随军家属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收优惠按照财税[2002]084号和财税[2003]26号通知执行。对随军家属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不论是否持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均应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要求持有师以上部队出具的有关证明。
二、《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发放对象和发现有问题的“两证”如何处置问题。
1、《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发[2002]12号、闽委[2002]80号以及闽劳社[2002]41号通知规定的“四类人员”,即: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不包括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发[2002]12号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人员。在中发[2002]12号通知下发前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就业,后又失业的人员,如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条件,也不属于上述“四类人员”。
2、《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除上述“四类人员”外,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闽劳力[2000]32号通知规定,凡有中央、省以上文件依据可享受下岗职工优惠政策的各类人员,如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随军家属,失业人员等可按规定发放《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并在证中注明集体、随军家属等身份。
3、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两证”的规范管理。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审核手续前,要认真核对“两证”,如发现假证、一证重用、持证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等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处理,在未核实处理前,暂停办理减免税审核手续。
三、对持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能否换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新的税收优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