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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3]87号 2003年10月20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劳动局:
  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就省里能够明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对象分类及其适用政策问题。
  根椐中央和省里的现行有关规定,享受(或比照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对象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按照中发[2002]12号、财税[2002]208号、国税发[2002]160号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持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除了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四类人员外,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凡持有《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可按照闽委发[1998]9号、国税发[1999]043号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即:
  (1)从事闽委发[1998]9号、国税发[1999]043号两个通知列举的社区(家庭)居民服务业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可按国税发[1999]043号通知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闽委发[1998]9号通知列举的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为:环保绿化、电器维修、家庭服务、社会治安、物业管理。
  国税发[1999]043号通知列举的社区居民服务业为: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闽委发[1998]9号、国税发[1999]043号两个通知列举的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按国税发[1999]043号通知的规定享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
  (3)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街道、居委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人事饮食业的,如属企业,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可按闽委发[1998]9号通知规定减半征收营业税三年;如属个体工商业户,除可减半征收营业税三年外,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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