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评定处理是指纳税人员就审核评析和约谈举证过程中核实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人员在评定处理时,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未发现疑点,或疑点全部被排除,由纳税评估人员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异常,审定后归档”的意见。
(二)国税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如期进行约谈,对国税机关提出的问题解释清楚,或同意自查补税的,由纳税评估人员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意见书》,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字样;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补税,而且结果与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结论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意见书》,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字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纳税评估人员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转办单》,注明“转稽查部门检查”的字样,转稽查局查处。
1、明显存在偷税嫌疑的;
2、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延期约谈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3、对纳税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拒不解释或解释不清以及拒绝自查补税的;
4、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评定处理工作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纳税评估资料,分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纳税评估档案卷宗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建议书》(附件一);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底稿》(附件二);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附件三);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表》(附件四);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说明书》(附件五)
(六)《调取纳税人资料通知书》(附件六)
(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意见书》(附件七);
(八)《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转办单》(附件八);
(八)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审理记录;
(九)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章 管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管理建议是指纳税评估人员针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反映出的征管薄弱环节,提出管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