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机分析比对的异常情况与上年基本一致的纳税人;
(二)当年确定为所得税检查的纳税人;
(三)上级交办、其他职能部门转办、部门信息交换涉及的纳税人。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每一年度的纳税评估面,但查帐征收企业的评估面不得低于10%。
第十六条 为确保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序进行,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应在5月底前完成。
第三章 审核评析
第十七条 审核评析是指评估人员利用纳税评估信息系统,采用计算机自动分析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税收信息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审核评析可选择趋势分析法、结构百分比法、比率分析法。
趋势分析法是将两期或连续数期报表中相同指标进行对比,确定其增减变动的方向、数额及幅度。
结构百分比分析是指测算各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分析构成内容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比率分析是指同一期报表上的若干不同项目之间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指标分析后,初步发现问题,然后结合相关税收征管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审核分析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总体情况的审核评析
1、企业近三年的总体经营情况;
2、以往年度申报纳税情况;
3、是否连续三年以上亏损或当年弥补亏损额较大;
4、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年有无较大差异;
5、本期盈利水平与同行业差异情况;
6、纳税申报与日常掌握的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二)企业税收指标与财务指标的审核评析
1、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成本、费用及其他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2、年度会计报告或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
3、进入征税期后,当年利润额与免税期比较是否出现异常波动;
4、相关财务、税收指标是否在参照值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 在审核评析过程中,纳税评估人员应将发现的问题列入《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