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纳税评估的资料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
(二)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审批及减免税审批事项、亏损弥补资料、以前年度稽查案底;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依据的参照指标;
(六)主管国税机关需要掌握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参照指标包括两大类:本企业财务、税收相关历史数据;同行业同口径财务、税收指标。
财务、税收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报酬率、税收负担率等。
第八条 纳税评估一般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评估人员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实地审核和调阅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帐簿凭证。
第九条 纳税评估的期限一般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至当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对象选定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是指评估人员按照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纳税方式、纳税信誉等,运用纳税评估信息系统中设置的指标体系,对纳税人进行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对象一般由省辖市局负责筛选与确定,并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筛选对象的方法:对上一纳税年度的申报资料进行分析比对,自动按异常分值高低排列,主管国税机关运用职业判断和机器结合筛选对象。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必须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一)财务、税收指标偏离历史平均值、行业参照值±30%以上的纳税人;
(二)省、市级重点税源户;
(三)连续三年亏损或当年弥补亏损额较大的纳税人;
(四)已被增值税纳税评估确认为有问题且可能影响所得税税基的纳税人。
第十四条 下列企业暂不列入纳税评估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