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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202号 2003年9月30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强税源监控的力度,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层次,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资料,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法治原则:纳税评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既保障税收收入,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对不同纳税人的处理坚持政策的统一性,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注重合理性,对有利于纳税人的政策处理注重权益的保障性。  
  诚信原则:税企双方在诚信的基础上,沟通各种涉税信息,通过纳税评估,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提升国税机关服务水平。
  效率原则:降低纳税评估成本,征纳双方在诚信基础上,交流各种涉税信息,并使之成为各税种的共享资源,最大程度减轻纳税人负担。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包括对象选定、审核评析、约谈举证、评定处理四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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