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施行通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
《港口法》)已于2003年6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胡锦涛主席签署第五号国家主席令予以颁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
《港口法》,向全社会广泛宣传
《港口法》,使
《港口法》深入民心,特此发布通告。
《港口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港口法》是我国第一部对港口事业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
《港口法》深刻总结了几十年来我国港口管理,特别是2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借鉴吸收了国际上港口管理和立法的有益做法,在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
《港口法》的出台,是我国港口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港口事业真正步入了法制的轨道,必将对我国港口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港口法》的五大核心内容:
一是确立了中央宏观调控、地方政府进行具体管理的港口管理体制。
这个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政企分开,多家经营;一港一政,统一管理。
《港口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交通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赋予政府交通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信息分布、组织协调、提供公益性服务和检查监督的职能;明确港口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