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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区中小学教育经费核定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
市区中小学教育经费核定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齐政发[200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市区中小学教育经费核定办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日

齐齐哈尔市市区中小学教育经费核定办法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教育事业改革,不断优化财政教育支出结构,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齐齐哈尔市市区中小学教育经费核定办法暂行规定。
  一、意义目的。制定和实施中小学教育经费核定办法暂行规定是我市教育事业单位改革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是巩固“两基”成果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教育资源重组和优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手段;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教育经费核定存在的“平均主义”、吃财政“大锅饭”等问题,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养事不养人、养老不养小”的原则;二是坚持按省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确定中小学经费定额的原则;三是坚持确保我市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基本需求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动态管理的原则;五是坚持做到定额测算依据充分,定额标准切实合理的原则。
  三、定额标准。为确保定额标准切合实际、科学合理,考虑到各学校所处的地理位置(中心城区、郊区、农村)不同,重点校和一般学校不同,各校生源不同等特点,对市区政府举办的高中、初中和小学学校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定额标准。
  (一)高中:重点高中每生年人均经费定额为1,500元。普通高中每生年人均经费定额为1,700元。(3)职业高中每生年人均经费定额为1,600元。
  (二)初中:一类学校(指市区示范学校,地处中心城区且生源较多)每生年人均经费定额为1,400元,二类学校每生年人均定额为1,500元,三类学校(乡镇以下学校)每生年人均定额为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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