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增值税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3]418号 2003年10月1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本着既支持和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又要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全面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文件规定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继续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以及《江西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赣国税发[1998]625号)和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1]231号)办理退税。
  二、对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生产性福利企业给予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主体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规定,但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的50%以上和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80%以上,管理人员占全厂职工的比例在20%以内的福利企业(包括本文下发前已批准认定的福利企业),给予适当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退税与实际支付“四残”人员工资配比制度。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还额以企业实际支付“四残”人员的工资总额的2.5倍为最高限额。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足“四残”人员工资2.5倍的,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限。
  (二)资料报送及核定
  1、福利企业应向县级国税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①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的验资报告;②劳动部门备案的“四残”人员劳动合同;③上交社保部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财务凭证;④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核发的《疾病证明》;⑤残联核发的《残疾证》;⑥《福利企业残疾人员上岗证》;⑦ “四表一册”。同时,企业还应将“四残”人员工资发放情况按季度在厂区显要位置予以公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