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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批复
(湘价费[2003]141号 2003年9月26日)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价格的函》(湘地税函[2003]5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在不增加用票人经济负担的情况下,试行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从2003年10月1日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你局应重新申报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收费标准。

  附件:

湖南省地税系统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试行收费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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