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经济实体应为省教育厅公布的《江苏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规范分离达标名单》中列举的高校,进行后勤社会化改革而剥离的经济实体。
(十五)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200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产权证明。
(十六)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检查免税的种植业、养植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及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中所规定的范围;是否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四、其他项目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其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二)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检查中,就对企业或单位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发费用的有关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检查,企业或单位与资助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对资助款是否用于该机构以及是否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三)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核实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支出用途是否合理,有无超过规定比例。对凭证不真实、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