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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最短可为三年。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设备购置发票的复印件、入帐凭证及会计折旧年限。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评估和检查该企业是否属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该设备是否是生产用设备以及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及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三)一次性住房补贴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以及住房未达面积的,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均匀扣除。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无房以及住房未达面积的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附表二)
  2、住房补贴资金帐务处理的复印件。
  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评估、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标准计算住房补贴;计算住房补贴的职工是否为98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当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补贴是否大于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有无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
  (四)纳税人在投资业务或债务重组业务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以及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资产,应确认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数额较大,可由纳税人选择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投资业务或债务重组业务的合同、协议书或法律文书;
  2、投出资产或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帐面价值以及折旧(摊销)的凭证
  3、捐赠资产的入帐价值及依据
  4、资产转让所得或重组所得的确认说明(计算)
  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评估、检查投出资产或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及捐赠资产入帐价值的合法、合理性以及资产转让所得或重组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五)亏损及亏损弥补。亏损额是指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金额。
  1、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及亏损弥补事项时,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当年亏损情况的说明(亏损企业报送)
  (2)亏损及亏损弥补情况表(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替代,通过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传递,企业不再重复报送)
  (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通过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传递,企业不再重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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