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
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199号 2003年9月27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现对我省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较大,且存在管理隐患的已取消审批项目,实行备案(告知)制度,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其他改由纳税人自主决定的已取消审批项目,各级国税机关可综合运用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方法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二、备案资料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除另有规定外,备案资料由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报,未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的事项,不得税前扣除。
三、备案事项的管理
(一)“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纳税人按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工资总额,凡符合“两低于”原则的,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税前扣除。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实行汇总纳税的省级成员企业向省级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方案
2、经审定的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结)算表(附表一)或总机构下达的工资总额指标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评估“工效挂钩”方案的合法性及年度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准确性。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该项国产设备购置发票及该项设备产品说明书中的主要指标、技术要求、适用范围的复印件(按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及会计折旧年限。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评估和检查该项设备是否属于国产设备;是否属于《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规定的设备以及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及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