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废止粤社保[1993]164号文的决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工商银行
广东省分行关于废止粤社保[1993]164号文的决定
(粤劳社[2003]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工商银行各地级市以上市分行:
  经研究,《关于委托工商银行扣缴应交省、市调剂金、储备金等费用的通知》(粤社保[1993]164号)适用期已过,决定予以废止。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