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邵阳市煤气销售价格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邵阳市煤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03]201号 2003年10月8日)


邵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煤气价格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市已经审核煤气成本费用,并通过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市煤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0.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气0.7元;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等非经营性用气0.9元;经营服务性用气1.20元。你市煤气销售价格调整后,不得设定每月底度数收费,应全部按用户实际用气量抄表计价。上述调整价格自2003年11月抄表见量之日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