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长安花园、军安商住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长安花园、军安
商住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费函[2003]139号 2003年10月9日)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报告》(陕永兴办字[2003]006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经我局对所报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审核,现对你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长安花园、军安商住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长安花园、军安商住楼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其中综合管理服务费和物业维修养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物业服务企业可视管理服务水平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在上浮10%和下浮30%的幅度内协商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涉及的其他问题,按照《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从2003年10月起执行。你公司接此函复后,应及时到我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其收费办法、收费标准及管理服务内容等,须在收费地点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业主监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