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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的通知

  (六)依法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签约权;在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要维护劳动者的履约权;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要维护劳动者的索偿权。
  认真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和工资指导线制度。市政府每年发布工资指导线,依法引导和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根据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不断调整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企业支付从业人员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督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要依法严肃处理违反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与政策的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要严格遵守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要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念;要严格执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工作职责;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并实行登记认定制度、空岗报告制度、岗位准入制度和盯人托底的安置制度。所有应组织提供公益性岗位的部门,都要积极组织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同时,必须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派遣,接收“4050”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用再就业资金,按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给予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有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原则上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暂时不能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要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
  积极解决职工的债权问题,规范和理顺劳动关系。企业要通过资产变现、转让国有股权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解决职工的债权问题。破产企业和“三无企业”以及其他困难企业,可实行转让企业产住房所得抵顶职工债权的办法,解决职工债权问题。各总公司应集中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股权分红等资金,帮助困难企业解决职工债权问题。各委和总公司在深化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要通盘研究解决职工安置和职工债权等问题,指导企业和职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企业破产兼并调整重组,要严格实行人员随着资产走,用资产解决债权债务问题,要把解决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医疗费、社会保险等作为第一清偿顺序,做到关系随着劳动走,为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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