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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的通知

  支持工业东移和改制企业组织就业工作。充分利用并适当放宽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工业东移企业和改制企业组建新的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减少下岗失业人员。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富余人员,全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政府扶持。在东移企业中试行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对于新组建的为主业服务的经济尸体,认定为服务型企业的,兑现减免税费、社保补贴等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建立劳务派遣组织的,给予开办费扶持。对于组织起来就业的,以多种形式解决贷款担保和抵押问题,发放群体小额担保贷款。
  促进社会组织就业工作。各区县和街镇、各部门和总公司,以及工会和妇联组织,要与用人单位密切联系,建立稳定的劳动用工和职业推荐关系,同时积极建立和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建立失业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向求职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再就业培训和三次就业信息,使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应主动接受各项再就业服务,服从安置或推荐,及时到岗就业。
  对于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并要求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将其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给予最多不超过3000元的扶持资金。对于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要求自谋职业的人员,按照最高不超过六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
  对具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再就业服务和就业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不予受理失业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连续三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组织推荐就业、也不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区县实行上述政策减少的市财政转移支付支出,市财政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给区县,用于再就业资金投入。
  (五)建立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制度
  对经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中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4050”下岗职工,个人和企业已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将单位缴费义务转嫁给下岗职工。劳动保障服务组织要建立各项台账,及时掌握就业和收入及有关情况,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被认定的困难企业,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其中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的比例)计费缴费。职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按规定由个人缴费。企业应承担的部分,按照特困企业补贴100%,困难企业补贴70%,比较困难企业补贴40%的比例给予补贴。市属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再就业资金承担,区县属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区县再就业资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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