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劳动用工低龄化和职工退休低龄化。要尊重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权力,合理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各类用人单位都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岗位的需求,合理安排发挥好大龄职工在经验、技能等方面的优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使用大龄职工和防止职工退休低龄化的有效办法,减轻社会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的数量、构成、平均失业周期和空置岗位数量等情况,搞好经济发展与劳动就业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失业人员的流量和流速,延长劳动者平均就业周期。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并不断完善各项再就业政策
调整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执行时间。将原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的规定,调整为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劳务派遣组织,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的政策优惠。
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将小额贷款政策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组织创办的小企业。降低贷款申请门槛,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贷款联保的,可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对生产经营和贷款信誉良好的贷款人,增加小额担保贷款数额。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下岗创业人员享受政策。
放宽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将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必须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才可以享受社保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的规定,调整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即可享受相应期限的有关政策。
调整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有关政策执行时间。在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国有企业已经进行主辅分离、副业改制,为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可以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调整完善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切实保证专款专用。简化现行申办补贴程序。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支持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支持社会各界人员创办和领办个体私营企业,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的,根据招用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