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征地费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用地单位及地方政府缴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不得计入征地费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征地费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六、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征用的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各类建设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四)对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五)对于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不得再在成交价外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征地管理费。
  七、征地管理费实行哪一级征地哪一级收取的原则,由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收取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部门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核拨使用。
  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云政发[1988]46号)中有关征地管理费等相关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