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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3]46号)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文件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46号)及《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号主席令)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具体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时,可以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实施征地时,相应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商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未签订征地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具体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再另行收取。
  三、负责征地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必须按照协议内容,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或个人)一次交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或个人)。
  四、征地管理费标准:
  (一)一次性征用耕地在35公顷(含)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含)以上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
  (二)征用耕地在35公顷以下,其它土地70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8%收取;
  (三)划拨国有土地的,按划拨国有土地的总面积计收征地管理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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