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清障施救费的通知》(陕财办综[2002]89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清障工作的正常运转,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近日制定了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施救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事项。
  凡在我省境内高速公路上因车辆故障或发生事故不能正常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支队应及时组织清障施救,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清障施救费。对发生机械故障且能在半个小时内排除故障的车辆(夜间除外)、或者能自行驶离发生事故地点的事故车辆,而不致影响道路交通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强行清障收费。清障施救收费实行按被拖移故障、事故车辆车型分类,由基价、实际拖移故障或事故车辆里程费合计计算。
  标准如下:
  车辆分类      收费标准基价(元/次) 拖重行驶(元/公里)
  2.5吨以下小型车辆    100        8
  2.6吨—8吨中型车辆    150        10
  8.1吨—12吨大型车辆   200        12
  12.1吨以上特大型车辆   250        15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