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税收扶持政策。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紧密衔接。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管理运行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审批。管理设施要按照现代化管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工作。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循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水管单位应根据水利工程的自然条件,在权属范围内进行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要严防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规范操作,并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运行。水管单位遇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应采取应急抢险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在大型水库、重要河道堤防,应派出公安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水利工程要设立标志,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水管单位利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县及县以上交通道路,原则上不得借助水利工程修建。确需利用大坝、堤防兼做公路或涵闸兼做桥梁的,必需经过科学论证,按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上述公路路面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和涵闸上的公路桥要限制交通流量和载重量。
各级政府要组织水利、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继续完成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划界工作。水管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其开发利用按有关规定进行。
(十二)严格依法管理水利工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维护水事秩序,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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