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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同时,应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的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共同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省级水利工程岁修养护费的来源为:纳入水利基金管理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水管单位缴纳的修购基金。市、县水利工程岁修养护费的来源为:地方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水管单位缴纳的修购基金。各市、县要加大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省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对主要行洪河道、重要水库、排水泵站和贫困地区非经营性水利工程可适当补助。市、县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本级水库、行洪河道及其他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3、严格资金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财政部《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落实情况、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八)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特别是对于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认真落实《河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冀经贸企改[2003]237号)和《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经贸[2003]19号)精神,实施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办社会职能。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要把经营性项目剥离与安置分流人员结合起来。
  各类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按我省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国家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要积极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水利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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