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理顺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直属及跨省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省直属水利工程和由国家投资的大中型水库、灌渠、河道、跨流域引水工程、机电排灌站、主要湖泊洼淀的供水(排水)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农业用水(排水)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水利工程的非农业供水价格,由所在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和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原则,实行分类定价。其中:农业用水价格,要在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将农业用水价格提高到供水成本水平;城市环境用水价格按照略高于农业用水价格的原则核定;其他用水(不含水利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制定。
2、强化计收管理。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水利工程水费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建立健全农业供水(排水)计量设施,逐步由按亩收费向实际用水量收费过渡。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减少收费环节,降低农民负担,在提高收缴率的前提下,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到农户的最终价格和水费收取办法。要积极培育农民用水组织。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供水经营者、水费收缴单位(组织)和最终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规范收费行为,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用水户节约用水,提高水费收缴率。
(七)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补助政策和拨款方式。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严格水管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的基础上,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水管单位自行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