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隶属关系,事业性质水管单位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标准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参照国家制定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各水管单位要根据省制定的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根据水管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机构、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2000]16号)等有关规定,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办法,确定人员工作岗位,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的任用,在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采取竞争的方式进行委任或聘任。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固定部分按国家标准执行,活的部分和其他津贴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分配,也可实行岗位工资等工资分配形式。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可按照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人发[1998]203号)的规定,节约留用,超支抵扣,单位包干使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省人事厅《关于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社会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的通知》(冀人计[1996]10号)的规定,实行工效挂钩的办法。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单位人均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职工工资和工资分配形式。
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大力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引入民资和外资,推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水管单位经营负责人由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