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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改革的主要目标。通过3至5年的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起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切实提高全省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受益或影响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专门机构管理或委托某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或影响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所在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大型水库及重点闸涵由省或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重点中型水库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水利工程(非水利部门管理的除外)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要行洪河道、重点蓄滞洪区及跨流域调水工程实施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省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堤防、岸线、水域进行审查,检查监督工程管理状况;一般行洪河道、重点排沥河道、淀泊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堤防、岸线、水域进行审查,检查监督工程管理状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述水利工程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段实施具体管理。省水利厅派出的河系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管理职责。要明确全省公路水利桥梁的管理权限,国省干线和县道上的水利桥梁(具有水利基础设施功能的除外),由交通部门负责养护管理;乡村公路上的水利桥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均由当地乡镇负责养护管理;公路上具有水利基础设施功能的水利桥梁(如桥闸),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各地可结合河道实际情况,对河道实行国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发挥护堤员(巡河员)作用,或采取河道管理招标承包等形式,以加强河道管护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加强工程管理,改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监测、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只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根据隶属关系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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