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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

  我省列入2002年的国债投资计划和《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共18个。其中,11个国债项目主体工程必须于2003年10月底前开工,确保2004年建成投入运行;其余7个项目必须于2003年底完成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2004年开工建设,“十五”末建成。属“九五”计划的太和县污水处理厂必须于2003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涡阳县、六安市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必须按照与国家签订的目标责任状于2003年年底前建成。对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但配套管网系统尚未建成的,要抓紧管网施工进度,尽早投入运行;正在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要同步配套建设管网。
  三、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
  淮河、巢湖流域所有已开工建设污水处理项目的城市,必须于2003年年底前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省政府《关于我省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政秘(1997)98号)标准,即生活用水不低于0.60元/吨、工业用水不低于0.70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不低于1.00元/吨。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凡使用公共供水的,由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县政府自行确定收费办法。征收单位必须按月将污水处理费划入专用账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减交或缓交,但不得免交。减交的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级政府应督促辖区内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发挥效益。对实际收水能力暂达不到设计能力的污水处理厂,省环保部门应会同省建设、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管网实际收水能力核定其收水量,污水处理厂要按核定的收水量运行。对达不到核定收水量要求的,其不足部分按未达标对待,由当地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向污水处理厂征收超标排污费。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对排入污水管网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对进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环保部门要依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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