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三部门关于
加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3]75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两流域水污染治理“十五”计划批复精神,实现我省水污染防治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改善淮河、巢湖流域水体质量,优化发展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生态安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淮河巢湖流域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十五”期间,我省共需建设43个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总规模158万吨/日,总投资36.2亿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对改善水体质量,优化发展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生态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使之尽早发挥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责任
淮河、巢湖流域各市政府是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各市政府要将辖区内每个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作,具体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应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省计划部门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指导,督促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支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省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并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省财政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债及落实地方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环保部门负责对各地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加大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监测,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
二、加快重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