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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收购
“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469号 2003年10月8日)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已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问题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抵扣问题作统一规定,省局2001年1月20日给你局的《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批复》(闽国税流[2001]7号)从200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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