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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4、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治理整顿开发区(园区)用地取得明显成效。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要求,已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开发区(园区),停止扩区。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已摸清开发区(园区)底数,并如实上报。
  3、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已经或者正在复耕、恢复原用途;已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已经或者正在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依法修改用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
  4、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了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能够复耕的,已经或者正在组织复耕。
  5、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以及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权等错误做法得到纠正。
  (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1、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清理,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进行了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向社会公布。
  2、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用地已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进行了纠正。
  3、开发区(园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已由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4、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问题得到纠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四)执法不严得到纠正,制度建设明显加强。
  1、土地市场建设各项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完善的,在治理整顿期间建立或者完善,并有效地贯彻执行。
  2、国土专项资金管理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得到纠正。
  3、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或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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