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治理整顿
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办字[2003]112号 2003年10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成效,根据省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精神,省将于今年11月上旬,组成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六个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全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全面检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70号、国办发明电(2003)30号文件要求和全国、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全省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03]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办字[2003]76号)的安排部署,以科学、务实、严肃、认真的态度,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严格验收,确保工作不走过场。
(二)重在整改。重点检查各地对土地市场秩序存在问题的自查自纠整改情况,主要是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是否得到清理,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否落实,非法占用和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受到查处,土地管理的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高。
(三)从严掌握。检查验收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能通过验收。整改期间,省国土资源厅将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城市规划区内新增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二、检查验收标准
(一)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治理整顿工作。
1、各级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主动协助,其他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根据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对本地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和认真督查。
2、认真分析本地土地市场秩序中的突出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取得明显成效。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3、对本地出台的与土地市场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清理,撤销或修订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