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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维权执法月活动的通知

  5、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四、检查方式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主,组成由专职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为骨干,并抽调就业、工资、保险、仲裁等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检查组,按照确定的工作重点、工作计划进行逐户实地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检查活动,要把此次检查活动作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劳动保障秩序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建立检查队伍,制定工作方案,统一布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进一步明确执法月的目标、任务、时间安排,人员配备,保障措施。建立检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检查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于10月20日前将执法月活动实施方案报送市执法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一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活动的宣传工作,通过印发宣传品、组织培训、咨询日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二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专人接待,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无阻。同时要建立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做好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邀请新闻单位对检查活动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先进单位进行宣传,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进行曝光。努力营造全社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与业务管理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配合支持,及时沟通情况。要充分发挥劳动部门在这些单位聘请的劳动保障监督员的作用,同时邀请他们参加此次检查活动。
  (四)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对其予以严厉处罚。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立即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对拒不参加的要予以严厉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对二OO三年新成立用人单位,要督促其严格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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