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育培训办班实行统一发文
对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各类培训班,在实施培训前,各举办单位或负责处、室(单位)要提出培训的地点、课程、学时、师资、收费等内容报厅人事教育处审核,由主管培训工作的厅领导审签后实施培训。各类培训班通知,统一以“冀建办人”编号下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厅管协会、学会、研究会均不得自行向各市建设(城管、房管、规划)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下发培训通知。非此文号办班通知,各市、各单位(个人)可拒绝参加。
五、逐步实行培训社会化制度
改革培训管理体制,打破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培训市场的管理。培训工作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打破行业垄断和人为的培训市场分割。通过供求、价格、竞争和风险等市场机制来配置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的有效性,满足个人、企业的需要。培训机构要面向市场、面向需求,有办学条件的单位(企业)经审核可自主办学、自主培训,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六、实行教、考分离和统考制度
对资格性培训,实行培训单位确认制度,严把资格考试关。培训单位不能参与资格考试、发证等工作,保证资格考试的客观、公正。促使培训机构优胜劣汰,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各培训机构,要按照省建设厅批准的教学计划、培训标准进行教学,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考试(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证书。
七、建立培训质量评价体系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培训的管理,注重调动各主办和承办部门(单位)及社会培训组织的积极性,形成一个统一、协调、联动、高效的培训整体和培训机制;建立培训质量评价体系和方法,加强对培训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查处治理力度,努力培育规范有序的建设教育培训市场;
八、严格培训收费标准
各承办和施教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各项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九、规范各类证书的管理
1、除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规定的培训,统一制发证书外,所有以省建设厅名义举办的各类培训,需以厅名义颁发证书的,要统一由厅人事教育处审核颁发相应证书。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属各单位不准自行印制、颁发印有河北省建设厅字样的证书和向行业发放的各种自行设计的证书。
2、实行证书的有效管理,各类证书的颁发、编号将逐步实现微机化管理,进行网上登记查询,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