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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接收自治区境内铁路系统所属教育医疗机构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接收
自治区境内铁路系统所属教育医疗机构的意见
(内政字[2003]327号)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医学院:
  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铁道部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内蒙古自治区铁路运输事业的协议》精神,经过充分的协商和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接收呼和浩特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举办的教育、医疗机构,并就接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接收的范围
  按照《铁道部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内蒙古自治区铁路运输事业的协议》精神,自治区和有关盟市逐步接收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由上述三个铁路局举办的所有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
  二、接收的政策
  (一)接收的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治区境内所辖呼和浩特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举办的所有教育、医疗机构,由所在盟市接收。其中,呼和浩特铁路中心医院由内蒙古医学院接收,作为内蒙古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关于接收的具体问题,请有关盟市、内蒙古医学院与相关的铁路局签署具体协议。
  (二)资产接收。拟接收的教育、医疗机构,经自治区、有关盟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原所属铁路主管部门共同清产核资后,铁路系统将其整体无偿移交自治区或有关盟市,并与自治区、有关盟市的接收部门共同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
  (三)债权债务。拟接收的教育、医疗机构的债权债务由原所属的铁路局负责核实并清理。此前的在建工程、列入铁路系统建设计划的项目以及已经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继续由所属铁路局实施完成,其中的在建项目竣工后再移交。
  (四)接收人员。2003年6月30日以前的在编在册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五)公用经费和人员工资。公用经费按照移交前3年企业实际支付的平均数为基数核定,由原所属铁路局继续承担3年,3年后由地方政府承担。人员工资按接收前一年的实际支付额为基数,由原所属铁路局继续承担 3年,3年后由地方政府承担。3年内由铁路系统承担的公用经费和人员工资,每年由原所属铁路局直接拨付有关盟市和单位。
  自治区接收铁路系统教育、医疗机构后,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将接收单位纳入自治区事业单位序列管理,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工资基数。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地方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套改,如套改后的工资水平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应继续保持原标准,3年后,逐步纳入地方标准;套改后工资水平高Y原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套改发生的高出额度部分由原所属铁路局继续承担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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