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厦门市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3]房465号 2003年10月19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厦价房(2003)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中“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鉴于你市土地出让价格已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市建设项目中土地出让价格已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仍按厦门市政府厦府(2002)7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但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和土地出让价格未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应按省政府闽政(2002)5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