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零份发票时,零份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以下证明材料,作为税务机关存档备查。
(一)用票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按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除外)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发生临时经营业务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协议以及收取款项的有效证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零份发票的填开
各单位要加强对零份发票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零份发票的开具。同时,对要求开具零份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所报送的相关资料,要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再根据相应权限开具零份发票。
(一)凡开具零份发票每次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开具零份发票经办人审核后开具;开具零份发票每次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必须由税务所(分局)或征收厅负责人审批;开具零份发票每次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审批。
(二)开具零份发票时,要按照用票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确定经营项目和所开具发票的种类,并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并加盖“xxx地方税务局xx税务所(或直属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同类发票不得多本同时使用。
(四)开具零份发票时,须在发票备注栏内填写纳税人已申报缴纳税款的税票号码,以备查验。
六、开具零份发票的征税问题
各单位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依法加强对零份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税款征收。对税法规定应当征收的,应坚持依法征收,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凭证,并按税种分解比例及时解缴入库,其征收标准一律严格按全市统一的税费征收率执行:
(一)个人出租房屋和从事个人房屋装修业务取得收入需开具零份发票的,其税款征收标准严格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4号)中制订的综合征收率执行。应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综合征收率
(二)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缮、机动车(船)运输、人力运输、装卸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收入需开具零份发票的,按综合征收率5%征收。应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