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零份发票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2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零份发票管理,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零份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高度重视加强零份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零份发票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零份发票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开具零份发票,造成漏征或少征税款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零份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稽核力度,对利用虚假业务合同或协议等非法手段取得零份发票的,一经查实,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零份发票开票点的设置
为加强对零份发票的管理,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委托其他任何单位代开零份发票。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原则上只能在所辖区办税服务厅(室)或税务所设置1-2个零份发票开票点。个别单位因辖区范围大等特殊原因,确需设置两个以上零份发票开票点的,必须将有关情况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各单位要按照所设置的零份发票开票点,统一制作“xxx地方税务局xxx税务所(或直属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零份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由各单位行政承担。
三、零份发票的填开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提供了临时应税劳务和不具备发票领购条件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可到所在地地税机关设置的零份发票开票点办理零份发票开具事宜。
本款中“不具备发票领购条件的用票单位和个人”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跨区县(自治县、市)经营需领购发票,经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而未提供发票领购担保人,又未按规定缴纳发票保证金的纳税人。
四、开具零份发票需提供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