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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二)新增建设用地。
  (三)政府依法应收回的土地。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储备中心协议交还或置换的土地。
  (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 土地储备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储备中心另行制定,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地储备补偿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签订补偿合同前,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如实告知有关地块的所有他项权情况。
  第十条 补偿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对补偿合同中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转让、抵押;储备中心将补偿合同送交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备案登记,限制有关地块的过户登记和抵押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储备土地的整理、土地的拆迁平整和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储备土地的利用,包括对未纳入一年以内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出租等经营活动。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的具体工作可另行委托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政府,将储备土地按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依法供应市场。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用于土地储备成本,不得用于储备土地成本以外的经营性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储备资金挪作他用。
  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计提土地储备供应总收入的2%。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成本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取得储备土地的全部费用,包括征用、收回、购买、交还、置换等方式进行土地储备时,相应发生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收地补偿、购买资金、依法缴纳的税费等费用。
  (二)储备土地开发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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