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2003年9月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珠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 珠海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
珠海市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统一将政府尚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通过依法征用、收回、购买、交还、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并按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依法供应土地。
经营性商用土地,进入土地储备库后,通过商用土地交易机构予以公开出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包括已经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办理了土地储备相关手续,由珠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珠海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持有,并将产权登记在储备中心名下的土地。
第五条 储备中心是市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机构,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储备中心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及我市土地供需情况,协助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年度、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
(二)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和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土地储备。
(三)签订土地储备补偿合同,办理土地储备相关手续。
(四)管理储备土地,筹措土地储备资金。
(五)储备土地供应的策划、推广、资料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规划、房管、财政、计划、建设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