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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石狮市电力联营公司使用电费购销差额专项资金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石狮市电力联营公司使用
电费购销差额专项资金的批复
(闽价[2003]商455号 2003年10月16日)


泉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石狮市电力联营公司申请使用电费购销差额专项资金的请示》(泉价(2003)16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同意将石狮市电力联营公司综合销售电价调整与省电网趸售电价调整之间因执行时间差而产生的电费盈余共计1730万元,专项用于石狮市的城市路灯建设,你局负责对该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资金分配使用完成后由你局将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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