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申请200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通知
(冀商外贸字[2003]7号)
省属有关企业、各市外经贸局:
根据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公布的《
关于公布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的公告》,现将申请200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可以申请化肥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
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
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2004年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二、可以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应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持有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2004年化肥进口非国营贸易企业为: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其他单位。
三、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1-2003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送原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分配文件的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1-2003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2004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五)申请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四、申请程序及时间: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送交各市外经贸局,由其核准、同意后于2003年10月24日前统一报送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省属企业按上述时间要求直接报送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