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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公有民办学校实行独立办学意见的通知

  公有民办学校教职工要以面向社会招聘退休教师、师范院校毕业生和事业单位改革落聘教师为主体,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吸纳少部分所依托的公办学校教师适当到公有民办学校有偿兼课。
  (三)独立的校舍,一年内逐渐过渡完成。没有实现独立校舍的学校,要结合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不影响依托学校规范化建设的原则,通过区教育资源调整、学校内部分立、新建扩建等办法,在2004年底前实现校舍相对独立。目前,学校操场可以与依托学校进行有偿共享。
  (四)独立的教育教学,从2003年9月新学期开始实行。
  从新学期开始,新生不再与所依托学校学生混合编班,公有民办学校的课表单设,教学研究等教育教学活动不再与所依托学校全部统一进行。目前,在教学设施上可以与依托学校有偿共享,但要做出实现独立办学的近期发展规划,为实现与所依托公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完全分离打下基础。
  三、财政、物价、人事、税务、社保和教育等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保证公有民办学校“四独立”的有效实施和民办教育的不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免收预算外调节金,对学校收费全额及时返还给学校;物价部门应按生均培养成本重新核算,合理确定公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经区教育计财部门核算生均成本大约每年3600元;人事和财政部门应允许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由于公办学校超编而派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停薪保留身份,退休后享受公办教师待遇;社保部门对学校招聘的专职教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提取应执行事业单位标准:税务部门对学校教学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其他税费。教育行政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公办教师、大中专毕业生到公有民办学校任教,并允许学校跨区域招生;对民办中小学校的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龄计算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在各级教学名师、骨干教师等评选指标分配和教师节等各种评优活动中,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在招生计划、学籍管理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四、加强对公有民办学校的管理,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和财务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有民办学校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促进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规范化建设。定期对公有民办学校进行检查与总结表彰,用典型经验带动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对违规办学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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