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
关于我市公有民办学校实行独立办学意见的通知
(齐政办发[2003]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公有民办学校实行独立办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我市公有民办学校实行独立办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我市公有民办学校发展于1998年。几年来,公有民办学校对于深化我市教育体制改革、发展民办教育,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拉动区域经济发展、带动房地产和餐饮业的兴起,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人不独立、产权不明晰,缺乏独立校园和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程度不高,等等。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公有民办学校必须实行“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人事管理,独立的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的方针,为切实做好我市公有民办学校独立办学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使公有民办学校继续发挥积极作用,我市实施“四独立”办学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以稳定大局、逐渐过渡为原则,在允许利用依托公办学校教育资源的基础上,争取在2003至2004学年度前,我市公有民办学校基本实现省教育厅规定的独立办学的目标;在2004年9月新学期开学前,没有实施“四独立”办学的,取消继续招生资格。
二、我市公有民办学校实行“四独立”办学的方法和步骤
(一)法人独立,在2003年底前完成。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成员由依托学校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教育专家代表等组成。由区教育局组织学校理事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丰富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一定社会威望的人员担任学校校长。校长做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法规规定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职权。
(二)独立的经费核算、人事管理,从2003年9月新学期开始实施、年内实现。学校要单独设立帐户,设立专职报帐员,财务单独核算。各区教育局在2003年底前,要组织人员对公有民办学校和所依托学校的原有资产进行全面审计,明晰财产所有权。学校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管理,办学收入应首先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公有资产不流失、不减损,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省教育厅黑教基(2003)77号文件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公有民办学校收费中提取20至30%经费,用于促进公办中小学的均衡发展。